案例评析 |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 “必要措施”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经营者通知后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202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细化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的,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服务类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3号浙江高院在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审判人员:周平、陈宇、刘静】进一步补充,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公报判决认为,在确定权利人的投诉行为合法有效之后,需要判断天猫公司在接受投诉材料之后的处理是否审慎、合理。该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天猫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基于其公司对于发明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天猫公司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对被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天猫公司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应该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而不应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被投诉人对于其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而天猫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的结果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至于天猫公司在权利人起诉后即对被诉商品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当属审慎、合理。综上,天猫公司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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